法律援助申請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條之規定,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申請對象
具備以下條件可辦理:
(1)申請人屬于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
(2)申請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3)向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3)請求發給撫恤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6)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8)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
(2)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3)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4)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說明
法律援助是無償的,不收取費用。
申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請表(原件一式一份);
2. 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式一份);
3.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原件一式一份);
4.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一式一份);
申請地址
福建省南安市柳南西路308號
聯系方式
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電話:0595-86370148
辦理前,建議提前聯系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0595-86370148)咨詢具體事宜
常見問題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條: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