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檢查主體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1 |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四)對公共場所、學校、托育機構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 |
公共場所衛生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2 |
對學校衛生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四)對公共場所、學校、托育機構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2.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第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民辦學校 |
學校衛生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3 |
對托幼、托育機構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四)對公共場所、學校、托育機構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第五條第三款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 第一部分 衛生保健工作職責 (二)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 第三十九條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執法。 5.《福建省托育機構管理規范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等部門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智能終端設備,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從業人員信息與誠信記錄以及幼兒健康數據等進行信息化管理,加強對托育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民辦托幼、托育機構 |
對托幼、托育機構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指導與監督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4 |
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含涉水產品衛生)的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三)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飲用水供水單位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2.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 |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涉水產品單位 |
飲用水衛生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5 |
對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第三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全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5.《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6.《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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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涉及職業危害的用 人單位、民營放射診療醫療機構、民 營職業衛生技術服 務機構、民營放射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督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6 |
對消毒產品衛生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三)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飲用水供水單位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的活動。 |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消毒產品經營單位 |
消毒產品衛生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7 |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 位衛生監督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有關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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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情況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8 |
對醫療衛生、婦幼保健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等行政執法工作。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師管理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5.《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7.《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8.《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護士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10.《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使用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醫療機構,查閱、復制有關檔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11.《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12.《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13.《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1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民營醫療機構、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民營醫療保健機構 |
醫療衛生、婦幼保健、依法執業監督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9 |
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依據職責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依據職責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條第二款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制、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5.《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和醫療器械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6.《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監督管理工作。 7.《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績效考核與督導檢查。 8.《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9.《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10.《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11.《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應當依法查處。 1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13.《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衛生部負責全國結核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結核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14.《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5.《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采集、供應和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16.《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單采血漿站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17.《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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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
南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安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
轄區內民營醫療機構 |
傳染病防治 |
現場檢查、資料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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