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30-0101-2025-00046
- 備注/文號:泉南環責改〔2025〕6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7
單位名稱:福建省南安市萬輝石材廠
地址:南安市水頭鎮肖厝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370524323XX
投資人:蔡水艇 身份證號碼:35058319********94
2025年7月5日,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的執法人員會同廈門金雀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你單位投資人蔡水艇的陪同下依法對你單位進行檢查,并對你單位廠界外東側1#晝間噪聲進行監測,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根據廈門金雀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出具的關于檢測報告單(報告編號:JQBG25G339),你單位廠界外東側1#晝間噪聲檢測值為67dB(A),超過環評審批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65dB(A)。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過程。
2.2025年7月5日檢查(勘察)附圖1份,證明你單位現場生產布局。
3.2025年7月5日現場照片1組,證明你單位生產情況、監測情況。
4.2025年7月5日監測報告(泉南環檢〔2024〕聲監029號)及送達回執1份,證明2025年7月5日你單位廠界晝間噪聲監測結果及你單位接收情況。
5.2025年7月6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詢問的過程。
6.2025年7月6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主體情況。
7.2025年7月6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及受送達人確認書、環評復印件(節選)、驗收材料復印件(節選)、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節選)等材料各1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加強廠區密閉性、隔音性,確保廠界晝間噪聲檢測值達到環評審批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晝間65dB(A)。
我局將在規定的30日期限內,組織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復查時你單位若被認定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再次實施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棟141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南安)
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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