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30-0101-2025-00047
- 備注/文號:泉南環責改〔2025〕7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8
單位名稱:泉州圖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茂盛路2233號9號樓505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3MAE11H8A8W
法定代表人:曹有光 身份證號碼: 36232919********16
2025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科瑞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對你單位開展廢氣監督性監測。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有兩條噴涂烘干生產線正在生產,兩條生產線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測人員在上述廢氣處理設施排氣筒開展有機廢氣監督性監測。根據科瑞檢測(福建)有限公司2025年7月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閩科瑞測CY(2025)年第X070402號)結果顯示:你單位1#廢氣處理設施出口(Q1)非甲烷總烴濃度為29.9mg/m3,3#廢氣處理設施出口(Q3)非甲烷總烴濃度為85.6mg/m3,3#廢氣處理設施出口(Q3)非甲烷總烴濃度超過了福建省《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的6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并取證的過程。
2.2025年7月4日現場勘驗附圖、現場照片,證明你單位廠區位置、周邊情況、生產情況及廢氣監測情況。
3.2025年7月4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送達地址確認書原件,證明你單位基本信息。
4.2025年7月7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人員詢問的過程。
5.2025年7月5日科瑞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閩科瑞測CY(2025)年第X070402號)、送達回執和福建省《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 )證明你單位廢氣超標情況。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我局將在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復查時你單位若被認定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棟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南安)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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