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30-0101-2025-00052
- 備注/文號:泉南環責改〔2025〕10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4
單位名稱:南安市創源養殖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東田鎮美洋村大圳埔蔡厝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33156693669
法定代表人:林世昌 身份證號碼:35058319********39
2025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泉州市南安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你單位開展執法檢查和場界臭氣監督性監測。
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養殖。你單位主要設備:雞舍3棟、育雞舍1棟、飼料房1幢、飼料破碎機1臺、陽光異味發酵棚1座,你單位蛋雞存欄量約4萬羽。我局委托科瑞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在你單位場界臭氣進行采樣。
根據科瑞檢測(福建)有限公司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閩科瑞測CY(2025)年第X070802號】結果顯示:你單位場界臭氣濃度(無量綱)最大值為93,超過了你單位執行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表7的臭氣濃度(無量綱)70的排放限值。2025年7月11日執法人員向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林世昌送達檢測報告。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1. 2025年7月8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情況。
2. 2025年7月8日現場照片1組,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
3. 2025年7月11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主體。
4. 2025年7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相關人員詢問的過程。
5. 2025年7月10日科瑞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閩科瑞測CY(2025)年第X070802號)、送達回執、《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證明你單位廢氣超標情況。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我局將在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復查時你單位若被認定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東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樓D棟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南安)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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