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7122-0101-2025-00004
- 備注/文號:南林規〔2025〕1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林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規范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林計財〔2025〕14號)等有關規定,南安市林業局、南安市財政局聯合制訂了《南安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安市林業局 南安市財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
一、為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規范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林計財〔2025〕14號)等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包括用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公益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林業自然保護地內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支出。
三、資金分配辦法
(一)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用于集體和個人的補償補助和管護生態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相關費用。分為直接管護費、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
1.直接管護費是指用于森林資源管護員工資、森林資源監測、森林資源保護宣傳及森林綜合保險等費用,市林業局、財政局按每年各級財政補償補助資金的25%取整計提,全市統籌支付。
2.村集體組織監管費是指用于從事生態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護宣傳、防火、防盜、病蟲害防治、監管護林員、管護質量檢查及造林補植撫育等支出,按每年市財政下撥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的15%計提,由鄉鎮(街道)根據各行政村納入補償補助的面積下撥到各村委會。
3.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是指對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的補償補助,按每年市財政下撥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扣除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外,其余全部用于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的經濟補償補助,由鄉鎮(街道)下撥到各林權所有者。
林權所有者屬于村集體組織的,其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可用于村莊造林綠化及管護、防火林帶修建、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相關費用。
林權所有者屬于個人的,由個人承擔造林綠化及管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責任。經林權所有者同意,可委托村委會統一管護。
(二)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林業自然保護地內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支出,直接用于林權所有者的補助。
(三)鄉鎮(街道)在收到分配資金后,原則上在30日內下達。
四、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資金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自然保護地的資源變化情況和上級下撥的補償標準,按本規定第三條相應調整補償補助金額。
五、市財政局、林業局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集體組織按相關規定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補償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及時準確反映補償補助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
六、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集體組織是非國有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單位,應當劃定管護責任區,確定專、兼職護林員,并與其簽訂管護合同,進行專業管護。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與村集體組織、村集體組織與林權單位(含個人)應逐級簽訂《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協議》。
七、村集體組織和林權單位都應按照管護合同、協議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
八、村集體組織應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支出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公示情況應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備案。
九、各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單位、集體和個人,要主動接受財政、林業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補償補助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改變補償資金使用范圍,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林業部門要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由南安市林業局負責解釋。《南安市林業局 南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國家級和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南林〔2016〕126號)及《南安市林業局 南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然林保護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通知》(南林〔2016〕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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