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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7122-0101-2025-00005
    • 備注/文號:南林規〔2025〕2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林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4
    南安市林業局等8部門關于印發《南安市福林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5-07-24 16:26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南安市福林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安市林業局 南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財政局 南安市自然資源局

      南安市農業農村局 南安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泉州市南安生態環境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南安監管支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福林票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結合南安市實際,探索實施“林業+”多產業融合發展路徑,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提升林業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南安市行政區域內福林票的制發、交易、質押、變更、注銷、管理和監督,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南安市福林票,是指為促進南安市特色產業和林業高質量發展,南安市符合條件的福林票發行單位(以下簡稱發行單位)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通過出資或提供森林資源合作經營,由發行單位依據各方提供資源或出資情況折算成投資份額,通過合同約定的股權比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占有份額制發的股權收益憑證。

      (三)福林票的制發應當遵循“自愿參與、平等協商、市場化運作”原則,實現興林、富民、惠民、福民。

      (四)福林票的管理應當遵循“合股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由合作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出資方式及持股比例,承擔相應的運營成本和稅收等費用,所取得的經營收益按合同約定方式進行分配。

      (五)福林票的制發、交易、質押、變更、注銷等工作由南安市林業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二、制發

      (六)福林票發行單位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泉州市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經南安市林業局備案入庫認定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集體企業或社會團體等。

      2.福林票發行單位制發福林票根據項目合作約定期限,上限為20年。制發期滿后需重新申請備案入庫認定。

      3.發行單位在各類型福林票中需控股,掌握經營決策權。

      4.發行單位須按福林票制發總金額的10%繳納履約保證金,存入南安市林業局指定監管賬戶;保證金優先用于兌付兜底回購、生態修復及違約賠償等,保證金在項目合作結束后退回。

      (七)根據南安市森林資源、特色產業、社會經濟等情況,首批確定制發七種合作類型的福林票。

      福林票發行單位應當事前報經南安市林業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制發福林票。

      (八)福林票類型:

      1.合作開發產銷平臺類型福林票(以下簡稱Ⅰ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提供林產品基地與發行單位合作。發行單位通過搭建電商、實體展銷平臺,提供林產品訂單、供銷渠道,形成林產品與市場需求的對接。發行單位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電商企業、個人等參與方約定持有的股權量化制發成Ⅰ類福林票。

      2.合作開發濕地生態類型福林票(以下簡稱Ⅱ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等提供濕地資源或資金與福林票發行單位合作,由福林票發行單位牽頭參與濕地保護修復,同時鼓勵有意愿的社會團體、資本方等參與濕地保護修復。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對修復后的濕地開發成濕地公園等生態產品,保護修復者獲取生態價值轉換的經濟效益。福林票發行單位對參與濕地保護修復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社會團體、投資方等制發成Ⅱ類福林票。

      3.合作經營森林文旅康養類型福林票(以下簡稱Ⅲ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提供森林資源或資金與發行單位合作,發行單位通過基礎設施配套、技術引進、產業鏈完善等多種方式,促進文旅康養基地與森林生態融合發展。發行單位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參與方約定持有的股權量化制發成Ⅲ類福林票。

      4.合作經營經濟林類型福林票(以下簡稱Ⅳ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提供林地或現有油茶、牛樟等經濟林或資金按照約定的股權比例參與發行單位合作經營,發行單位通過基礎設施配套、優質經濟林培育技術引進、專業化經濟林經營主體導入、加工產業鏈完善等多種方式,使油茶、牛樟等經濟林增值。由發行單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社會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將其量化制發成Ⅳ類福林票。

      5.合作經營林下經濟類型福林票(以下簡稱Ⅴ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提供林下經濟不動產權證或資金按照約定所占的股權比例參與發行單位合作。由發行單位通過基礎設施配套、技術引進、專業化林下經濟經營方式導入,使林下空間增值。發行單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持有的股權量化制發成Ⅴ類福林票。

      6.合作經營用材林類型福林票(以下簡稱Ⅵ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提供林地或現有林木與發行單位合作造林或合作經營,各方具體出資占股比例由合作方共同商定,發行單位負責經營管理。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持有的股權,由發行單位將其股權量化制發成Ⅵ類福林票。

      7.合作開發林業碳匯類型福林票(簡稱Ⅶ類福林票)。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等提供森林資源與發行單位合作開發林業碳匯(包括且不僅限于CCER、FFCER、林業碳票等),由合作雙方合同約定各自所占的股權比例。發行單位負責林業碳匯開發的所有投入、碳匯產品銷售及相關碳金融產品的運營等,碳匯收益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分配。發行單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持有的股權量化制發成Ⅶ類福林票。

      (九)福林票設股權型福林票和股金型福林票兩種。

      1.股權型福林票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所有的森林資源委托給發行單位經營管理或開展合作經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依法享有對應林地股權收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放的股權收益憑證。股權型福林票發行面值單位為股,每股價值根據市場評估確定。

      2.股金型福林票是指發行單位根據福林票經營管理或合作經營所需投入資金預算,面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個人以及社會投資者認購份額制發的福林票。股金型福林票對應林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認購權。股金型福林票由發行單位發行,面值按認購金額定制。

      三、交易與質押

      (十)股權型福林票僅限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之間進行流轉。

      (十一)股金型福林票允許在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等合規的產權交易平臺掛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讓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向福林票發行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福林票發行單位應當向南安市林業局報備。

      (十二)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登記。福林票持有人在金融機構受理福林票質押貸款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發行單位報備,發行單位向南安市林業局報備。

      若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向銀行借款出現逾期,福林票發行單位應按質押貸款本金回購借款人持有的福林票。福林票質押貸款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交易和轉讓。

      四、變更與注銷

      (十三)福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或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涉及資產轉移的其他變更情形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十四)福林票持有人因買賣、贈與、繼承,公司合并、分立導致的福林票所有權轉移,生效的司法判決或者裁定導致的福林票所有權轉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導致福林票所有權轉移的情形,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福林票發行單位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十五)福林票存續期屆滿,或者福林票存續期屆滿前、根據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處置,或者福林票雖未到期但其對應的林地被國家征收相關收益按約定比例分配完畢,其所對應的福林票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并公示。

      (十六)申請辦理福林票變更、轉移或注銷登記手續,須向福林票發行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福林票變更、轉移或注銷登記申請表(詳見附件1);

      2.申請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組織登記證書,自然人身份證;

      3.福林票憑證;

      4.變更、轉移或注銷登記相關佐證要件及復印件;

      5.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五、管理與監督

      (十七)福林票實行實名登記。福林票遺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福林票發行單位申請補發,發行單位需進行登記備案。

      (十八)福林票發行單位應當建立風險隔離機制,設立福林票運行銀行專戶或專賬,實行專款專用。

      福林票項目必須實行獨立核算,及時向合作方公布經營成果、財務狀況、資金流向等重大事項。

      (十九)發行單位應為福林票項目投保相應險種,降低市場經濟風險,保障福林票持有人權益。

      (二十)福林票對應的林地、林木權屬必須清晰。福林票存續期限,不得超出該福林票所對應的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林下經濟不動產權在業務主管登記部門登記的期限。

      (二十一)福林票發行單位對其制發的福林票實行兜底回購保證。若福林票持有人擬退出項目投資,須提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由發行單位按合同約定的退出機制予以兜底回購。

      (二十二)福林票發行單位對Ⅰ、Ⅱ、Ⅲ、Ⅳ、Ⅴ、Ⅶ類股權型福林票收益按合同約定進行兜底保證。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歸投資方所有,社會投資者擬退出合作經營投資,其投入的固定資產經評估折舊后由福林票發行單位回購。

      (二十三)福林票發行單位對Ⅵ類福林票每年度按年化利率2%進行利潤預分紅(含林地使用費),在林木主伐時按“多付不還、少付補足”原則進行分配。

      (二十四)福林票發行單位對Ⅵ類股權型福林票收益進行兜底保證。林木主伐結束時,在無嚴重自然災害的前提下,I、II類林地每畝實際出材量少于7立方米的,福林票發行單位應按每畝7立方米的出材量計算利潤并進行分紅;大于7立方米的,按實際出材量計算利潤并進行分紅。III類、Ⅳ類林地的保底出材量按每畝4立方米測算。對于特殊地類以及質量低下的現有林,合作經營前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約定保底的出材量。

      (二十五)南安市林業局會同金融監管等部門督促指導福林票發行單位建立福林票收益、回購兜底保證金機制。

      (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或其他投資人應如約提供福林票對應的森林資源經營權(所有權、使用權)或林下經濟不動產權,并在經營期限內為經營人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二十七)福林票發行單位對福林票項目擁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履行相關財務制度,接受國資辦、林業、自然資源、審計、金融監管等部門的監管,如約足額兌現福林票持有人的收益。

      (二十八)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福林票可以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比例持有。

      (二十九)林下經濟經營主體須簽署《合理利用林下經濟不動產權承諾書》(詳見附件2),做到科學審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當或損害生態環境,并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站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監管。

      (三十)南安市林業局負責對發行單位資格認定進行動態核查,違規者將暫停福林票制發權限并納入信用黑名單管理。

      (三十一)南安市林業局會同自然資源局、審計局、財政局等部門,對已注冊登記福林票的真實性、合規性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福林票提出的公眾舉報,并依法依規處理。

      南安市林業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監督檢查方面的技術支撐。

      (三十二)對福林票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查閱、復制相關信息;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場所進行調查;

      3.詢問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4.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三十三)南安市林業局、福林票產權交易平臺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參與福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活動,不得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構成違反國家交易監督管理規定行為。如發生上述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十四)福林票交易主體不得通過欺詐、相互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或者擾亂福林票交易市場。如發生上述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十五)福林票產權交易平臺應當保證交易安全穩定可靠運行,將福林票交易轉讓信息和數據、福林票質押信息和數據,同步傳送給南安市林業局、不動產登記中心。

      (三十六)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福林票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福林票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弄虛作假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六、附則

      (三十七)福林票的式樣由福建省林業局設計,由南安市林業局按照票樣負責監制。福林票應當載明其所對應的編號、類型、股份數量、經營地點、經營面積和持有人、合作單位、發行單位、發行日期等信息。

      (三十八)本辦法所稱的林下經濟,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態環境,遵循可持續經營原則,以開展復合經營為主要特征的生態友好型經濟,包括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相關產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觀利用等。

      (三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四十)本辦法由南安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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