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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7101-0200-2024-00603
    • 備注/文號:南政辦規〔2024〕17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3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時間:2024-12-27 17:23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實施方案

      為加強我市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轉型升級,鼓勵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快速健康發展,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入住率,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養老服務新機制,根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福見康養”幸福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閩委發〔2024〕3號)《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專項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民養老〔2019〕87號)《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養老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委發〔2017〕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難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構建多層次、普惠制的養老服務體系,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更好地享有基本養老服務,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公建民營補助項目

      (一)項目補助對象

      采取公建民營的方式,通過合同協議將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運營權交由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的鄉鎮敬老院、養老院。

      (二)補助條件

      申請補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養老備案后,運營滿一年以上;

      2.符合《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和《關于加強公辦(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設施配置的指導意見》等規定;

      3.養老機構投入運營后,不得改變服務性質;

      4.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年度內無重大責任事故或重大服務糾紛;

      5.財務核算規范、票據使用規范;

      6.經市民政部門檢查(含年檢)合格;

      7.服務對象滿意度達到規定要求。

      (三)補助標準

      鄉鎮敬老院、養老院公建民營后享受一次性開辦補助。在運營方與所屬鄉鎮核定并報市民政局確認床位數的基礎上,由運營方投資進行改擴建,增加的床位數按每張床位5000元的標準給予建設補助,分五年撥付。床位建設標準參照住建部發布的《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

      (四)資金保障

      一次性開辦補助參照《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專項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民養老〔2019〕87號)精神,與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同等享受一次性開辦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五)執行要求

      補助申請程序及其他事項按照《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專項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民養老〔2019〕8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養老服務對象入住補貼

      (一)補貼對象

      具有南安市戶籍,符合入住條件的,自愿要求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并辦理入住養老服務機構手續、簽訂養老服務協議、入住至少滿一個月以上的60周歲以上的老人(以整月計算)。

      (二)資格認定

      1.特困供養老年人是指經市民政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老年人;

      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經市民政局審核確定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

      3.生活自理、半護理和全護理的老年人是指依據相關標準,參照入院評估和入住協議書,經市民政局審核認定的生活自理、半護理或全護理的人員。

      (三)補貼標準

      對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老年人,由市財政給予補貼。按照申請對象的人員類別和《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實行分類分檔補助。分檔補助標準如下:

      1.城鄉低保及特困老年人

      入住養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扣除城鄉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已獲得的行政給付后低于入住補貼標準的,實行差額補助,即:入住補貼=入住養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城鄉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已獲得的行政給付。差額補助(入住補貼)不高于以下標準:

      (1)經評定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的為每人每月500元。

      (2)經評定為輕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護理老年人的為每人每月1000元。

      (3)經評定為重度失能的全護理老年人的為每人每月1500元。

      行政給付,包括特困供養(含護理補貼)、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齡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完全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等。

      養老機構收費標準按照物價、民政部門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執行,并報民政部門備案。入住養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

      上級對城鄉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有相關救助政策的,按照上級政策執行,資金優先從上級補助資金支付。

      2.其他社會對象

      (1)經評定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2)經評定為輕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護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3)經評定為重度失能的全護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1.申請程序

      由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老年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或受申請人委托,村(社區)、其他單位、個人也可以代為提出申請。申請補貼需填寫《南安市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補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明、《老年照護等級評估表》、與養老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等相關材料。

      2.審核審批

      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健康狀況、身份類別等進行調查評估。對經調查評估符合條件的老人,簽署審核意見后送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上報材料做出審批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書面告知本人。經批準后,從實際入住的當月起可享受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補貼。

      (五)資金的發放及結算方式

      入住補貼資金每季度結算一次,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銀行直接發放至補貼對象或其家屬銀行賬戶。由政府兜底的特困供養人員(指無親屬繳交費用的)入住補貼資金直接撥補養老機構,申請材料由入住的養老機構上報。

      各養老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將《南安市養老機構入住老人花名冊》(附件)報送至市民政局及所在地鄉鎮(街道)。市民政局根據養老機構每月報送的入住老年人花名冊核實具體入住信息,包括服務合同、入住時間、補助對象身份類別及護理級別等。同時比對相關死亡、殘疾等信息,經審核后確定入住補貼金額,將補貼資金足額發放至補貼對象或其家屬銀行賬戶。

      養老機構每季度向市民政局申請一次補貼費用。每季度次月申報上一季度。

      (六)變更與停止

      1.補貼對象戶口遷出本市的,由本人、家屬或養老機構負責人向鄉鎮(街道)、雪峰開發區黨政綜合辦公室上報,經市民政局批準后,從發生變動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補貼。

      2.補貼對象健康狀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補貼標準的,應由本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雪峰開發區黨政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評估、審核,市民政局批準后,從次月起,補貼標準按新認定的補貼標準發放。

      3.因身份發生變化或者死亡等情況,補貼對象不符合繼續補貼條件的,應由本人或親屬、養老機構負責人及時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報告,停止發放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補貼。

      (七)經費渠道

      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負擔,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民政局負責向財政局提出年度經費預算安排。

      (八)補助期限

      社會老人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補助期限暫定為五年;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精神,特困供養人員由政府托底供養,養老服務補貼的補助期不限;城鄉低保對象補助期限參照特困供養人員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政策宣傳引導,確保補貼發放工作持續、有效、規范開展。

      (二)強化管理,及時把握動態信息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程序報批,按要求審核,定期公布補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注重對老人信息的把握,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應及時納入補貼范圍,對不符合條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應及時報告,停發養老服務補貼。

      (三)嚴格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市民政、財政部門要不定期組織對養老服務補貼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機構的使用性質,或利用養老服務機構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對已撥付的補貼資金視情況予以追繳,終止其享受補貼的資格。對虛報、冒領、偽造、截留等方式騙取、挪用養老服務補貼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原《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補貼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南政辦〔2019〕118號)同時廢止,由南安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南安市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補貼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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