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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7101-1600-2025-00330
    • 備注/文號:南政辦〔2025〕28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31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7-31 17:19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雪峰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國有企業:

    《南安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把握投資總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交通、水利、農業、文保、信息化等專項建設工程,國家、省、泉州市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二)部門合理分工、協同共管;

    (三)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應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監理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為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立項審批、招標投標工作指導和協調等綜合管理工作;教育、工信、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資金。市財政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預算調整。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

     

    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禁審批程序倒置、缺失,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以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審批程序。

    南安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和經市政府同意的計劃項目,視同已批復項目建議書,可直接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估算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總投資估算50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一般可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合并審批,但公路和水利工程項目應先由發改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再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總投資估算在4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可進一步簡化立項手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時,可用施工圖設計、預算替代相應材料。國家、省、泉州市有其他另行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由鄉鎮(街道)、村(居)委員會、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企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單位,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50% 及以上,工程總投資估算在50萬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費等)、在行政村實施的農村小型建設項目,可簡化項目前期工作和發包流程,具體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簡化優化農村小型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閩發改法規〔2020〕148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在原有道路上進行的維護、改造等大中修項目,一般景觀改造、房屋建筑修繕維護等非改擴建項目可以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實施方案代為項目立項手續,如確需立項的項目可直接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七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設計單位須嚴格按照有關規范和已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對不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要求,以及擅自提高建設標準、變更建設內容的項目初步設計,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須按要求進行修改。在完成修改前,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復。公路和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項目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投資估算金額10%以上的,或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重新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編制,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 項目屬于《南安市自然資源局 南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公布第一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的通知》(南資源〔2021〕594號)范圍的建(構)物及設施,在項目紅線范圍內滿足消防、安全等規范要求前提下,建設單位可豁免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但應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通過后委托造價咨詢單位編制預算,預算審核按《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結算審核管理規定的通知》(南政辦〔2021〕72號)執行。

    第十三條 采取全過程咨詢和EPC建設模式項目、片區更新改造項目、歷史文化街區項目、地標性建筑(構筑)物應引入設計監理。概(估)算的工程費用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或其他重要工程可引入設計監理,由項目單位集體決策后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項目建設涉及的各項前期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過批準的項目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予調整。確因出現特殊情形需要調整的,必須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原則上只調整一次。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可以申請調整項目概算: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三)因各級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波動超過省、泉州市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風險包干幅度,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四)因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經批準已作重大修改的。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如調整建設內容、超規模、超標準)等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受理調整概算申請。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申請調整概算的,應當對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梳理,并提交調整概算的申請報告和下列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若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價格與批復概算時期相比上漲或者下降達到規定幅度的,項目單位應當提供原批復概算材料單價,并對價差調整執行情況作出說明。項目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級有關項目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審批、確認手續,按照《關于印發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的通知》(南政文〔2021〕157號)規定履行工程變更程序。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項目概算中調劑解決。因本規定第十六條原因導致累計增加的投資無法在項目概算中調劑解決的,項目單位在申請調整概算時應當附上有關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審批或確認文件。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因未能按規定提供有關審批、確認依據,導致概算無法調整的,其責任由項目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承擔。

    由于項目單位責任導致的缺項、漏項、錯項,或者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造成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報市政府同意后,項目單位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十九條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實行甲供,或者實行包工包料的,采購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承擔、價格上漲或下降時的調整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調整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程序進行。項目單位應當對概算執行情況組織內審,并將調整概算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項目竣工結(決)算超過原批復項目概算10%的,原則上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報項目概算核定部門(重大項目可提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審計意見上報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報批調整概算。

    第二十一條 調整概算的批復文件可以對項目總概算進行調整,也可以只對項目概算變更部分進行調整。對項目概算變更部分進行調整的,對于因設計變更等原因發生的工程量變化,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編制變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約定的,按施工期價格編制變更部分工程概算;對因價格異常波動而發生的價差調整,只計取差價和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經批準調整的概算費用總額,作為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概算調整未獲批準的項目,仍以原批準概算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代碼制。由項目的決策機關通過投資項目在建審批監管平臺賦碼,確保“一項一碼”,作為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有關部門應加強項目代碼的申領、賦碼、核驗、使用等方面的指導監督。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所涉及的各類審批事項都應當通過福建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通過項目代碼實現項目審批、建設、監管相關信息匯集和部門共享,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規定執行。具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15〕40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未經審批的,不得進行施工招標。嚴禁將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拆分化整為零或以會議紀要等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招標人為適用可以不進行招標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規避招標。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小規模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小規模工程發包有關工作的通知》(閩發改法規〔2022〕667 號)和《南安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小額政府采購工程采購管理機制的通知>的通知》(南財〔2025〕128號)以及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規劃、咨詢服務等購買服務,可由項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選擇服務單位。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落實合同管理制,所訂立合同應當合法、合理、完整,不得違背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項目資金撥付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項目驗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政府投資項目未經項目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交)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在2個月內(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編制工程結算,組織有相應造價資質的人員或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對其進行審查,并對審查結論確認后,在3個月內(大型項目6個月內)送市財政局或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按審核權限審查后做出書面批復,具體范圍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結算審核管理規定的通知》(南政辦〔2021〕72號)執行。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有資金結余的,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將結余資金上繳市財政。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的質量管理,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批復的設計文件。

    第三十五條 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項目單位發現中標人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有權終止合同,并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嚴格檢查項目施工、監理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對施工、監理單位違規更換、脫離崗位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及合同有關條款及時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并將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行政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強化行業的監管力度,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完善本領域違法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和信用信息查詢應用機制,加強對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和監理等行業的行政監管,督促行業協會提高本行業自律性,對本行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權限對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進行建設,在建設過程中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調整,并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止。各有關單位應將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市政府,以便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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