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推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向農村(社區)延伸,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村(居)務公開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以及村(居)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二條 村(居)務公開應當堅持依法、全面、真實、及時、規范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四條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公開屬于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重點公開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村級財務、惠農政策、養老服務、社會救助、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就業、安全生產、救災、社會保險、食品藥品監管、公共法律服務等方面內容,使市、鄉鎮(街道、開發區)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有效銜接,相同事項的公開內容對應一致。
第五條 村(居)務公開事項包括:
(一)村情概況及村民公約,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三)集體資產、資金、土地處置及其經營管理情況;
(四)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扶貧助殘、危房改造等資金、物資及其管理使用情況;
(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情況,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以及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對象人員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情況;
(六)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七)落實殯葬政策情況;
(八)協助鄉鎮(街道、開發區)開展工作情況;
(九)村(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村(居)務公開的時間:
村(居)務應當至少每年全面公開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應當每月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在村民居住相對集中、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以墻面式或立柱式設置村務公開欄,同時通過村(居)民微信群、公眾號等形式發布村務公開信息,實現線上線下互動融合。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村(居)務公開欄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公開欄應外觀整潔,無破損脫落,周邊環境清潔。公開欄內版面布局應整齊、整潔、合理,沒有過期失效或無關黨務、村務的內容,沒有亂張貼的小廣告等。
第九條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對村(居)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責令其按規定和要求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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