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區)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具體內容: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各單位發現本單位原有公開事項標準目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進行修改調整的,以及公開標準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及時進行修改調整。
第四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處理。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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