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等有關規定,南安市林業局、南安市財政局聯合制訂了《南安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
二、目標任務
為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態保護效率,保障林權所有者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三、工作進展
(一)2025年4月上旬,市林業局牽頭制定了《南安市林業局 南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南安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二)2025年5月 27 日,向市直有關部門及各鄉鎮(街道),征求意見并修改。
(三)2025年5月 27 日,經南安市林業局法律顧問審核,審核合法。
(四)2025年5月 27 日至2025年6 月 6 日期間通過南安市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修改意見,未收到群眾反映意見或建議。
(五)2025年 6 月16日,將《南安市林業局 南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南安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送審稿)》,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四、范圍期限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內容
(一)資金使用范圍。資金主要用于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等方面的支出。其中:
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公益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
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林業自然保護地內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支出。
(二)資金分配辦法。
1.直接管護費(占下撥資金的25%):用于護林員工資、資源監測、保險等,由縣級林業部門統籌。
2.村集體監管費(占下撥資金的15%):用于防火、病蟲害防治等,由鄉鎮按面積分配至村委會。
3.林權所有者補償:扣除前兩項后,剩余資金直接發放至林權所有者。
4.村集體資金用途:村莊綠化、防火林帶、古樹保護等。
5.個人資金用途:自主承擔管護責任,可委托村委會統一管護。
(三)動態調整機制。
根據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和自然保護地的資源變化及上級標準,動態調整補償金額,確保資金分配科學合理。
(四)財務與監督要求。
1.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定期公開使用情況并接受群眾監督。
2.鄉鎮、村委會需簽訂管護協議,明確責任區與護林員職責。
3.財政、審計、林業部門聯合監督,嚴查截留、挪用等違規行為,依法追責。
六、注意事項
本規定由南安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七、關鍵詞詮釋
本規定所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包括用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等方面的支出。
八、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聯系人:黃淵文 聯系電話:0595-8637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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